门徒娱乐本科生困難補助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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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xxc/2019-1017008
- 公開目錄: 獎助政策及處罰規定
- 文 號: 西交本﹝2019﹞3號
- 主題詞:
- 發布機構🩶:學生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健全學生資助製度,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完善保障型資助和發展型資助相結合的學生資助體系,落實學生資助立德樹人的根本目的,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促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全面成長成才,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財政部👩✈️、教育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落實高等教育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財科教〔2017〕21號)《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门徒娱乐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製本科在校生。
第三條困難補助的申請和評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申請困難補助的學生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愛國愛校,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校紀校規👨🎓;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學習態度端正,勤奮刻苦🅿️,積極上進👱🏿♂️🔸;
(五)勤勞節約👨🦳,生活儉樸👩🏼⚕️;
(六)感恩學校,回饋社會,積極參加資助育人和誌願服務活動。
第二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第五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六條經學校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方可申請各項助學金,優先安排校內外勤工助學崗位➾,參加學校專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開展的各項資助育人活動。
第七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一)未脫貧或已脫貧但處於繼續扶持🍉🧙🏽、跟蹤觀察等鞏固期🚣🏽♂️、漸退期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烈士家庭👦🏼、由社會福利機構監護和列入農村五保戶家庭的子女;
(三)孤殘學生,且直系親屬或撫養人無資助能力🦧;
(四)單親學生,且直系親屬無固定收入🧦;
(五)直系家庭成員常年患病,需長期治療,家庭收入微薄🕊;
(六)家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兄弟姐妹同時在高中及以上學校就讀🛺,且家庭經濟收入微薄;
(七)父母中有一方因下崗、失業👩🏻🚒、殘疾等原因🫱🏽,導致家庭經濟收入微薄⛹🏻;
(八)父母雙方年邁體弱,或因不可抗力喪失勞動能力;
(九)家庭所在地屬於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等貧困地區,家庭無經濟收入或收入微薄⚙️;
(十)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其他異常變故及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經濟困難🛫。
第八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分為特別困難和一般困難兩個檔次,根據家庭困難情況🏄🏼,結合在校生基本生活費額度進行認定。在校生基本生活費額度由學校每年結合當年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學生基本消費標準動態製定。
(一)特別困難
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不能維持其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無法按時足額繳納學費及住宿費,家庭能夠提供的日常生活費不足在校生基本生活費額度的50%,認定為特別困難學生👨🌾。
原則上🧑🏻⚖️,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應被認定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
(二)一般困難
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不能全部滿足其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家庭能夠提供的日常生活費不足在校生基本生活費額度的70%🕵🏽♂️,認定為一般困難學生。
第九條開展認定工作時,應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可采取家訪🚣🏼、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準度。
第十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應實事求是👩🏻🍼,從客觀實際出發,確保公平公正🧨,同時尊重學生個人意願⛹️♀️,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第三章 困難補助
第十一條困難補助是由中央政府、學校🤏🏿🛀🏻、校友、企事業單位及友好人士出資設立🪆,用於幫助學生保障和改善基本生活,解決突發性🪙、臨時性、特殊性的經濟困難的資助項目。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指困難補助包括助學金、臨時困難補助🧑🏼🦳🙇🏻♂️、資助育人項目補助、生活專項補助及其他補助👩🏻🎓,補助方式包括資金及實物補助👮☔️。
(一)助學金
助學金包括國家助學金🙎、校級助學金和社會助學金三類。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原則上可兼得不超過兩項不同類別的助學金。
1.國家助學金
國家助學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於資助全日製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助學金。
國家助學金評審辦法✍️、名額分配、申請條件和資助標準依據國家助學金評審辦法執行🫵🏻。
2.校級助學金
校級助學金是由學校出資設立🙅🏿,用於資助全日製本科在校生基本生活的助學金。
校級助學金名額依據當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確定🙏🏼,每人每年資助2000元-4000元☞。
3.社會助學金
社會助學金是由校友🔪、企事業單位及友好人士出資設立的助學金🚵🏼♂️。面向學校設立的社會助學金為校級社會助學金👩🎨;面向書(學)院設立的社會助學金為院級社會助學金🎟。
社會助學金評審辦法、名額分配、申請條件和資助標準依據社會助學金協議內容,參照校級助學金評審條件執行。
(二)臨時困難補助
對因學生本人或家庭出現意外等突發事件造成的臨時性困難,學校依據學生申請情況及對學生學習、生活支出的影響程度👷🏿♂️,分為一般困難、比較困難🎚、特別困難三個檔次🥖,分別補助1000元、2000元、3000元;情況特別嚴重的,可予以5000元及以上補助。
1.學生本人因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嚴重意外傷害🧑✈️,經住院治療且醫保報銷後醫療費用較高🦵🏼,家庭無力支付📤🐓;
2.學生本人或直系親屬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經門診治療且醫保報銷後醫療費用較高🏀,家庭支付困難;
3.學生父母一方病逝,家庭經濟來源受到嚴重影響🏋🏻🧏🏿♂️;
4.學生父母或撫養人突遭下崗、失業、殘疾等情況,家庭經濟來源受到較大影響;
5.學生家庭受到嚴重的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海嘯🧑🏽🚒、幹旱‼️👒、洪澇等),家庭經濟來源受到嚴重影響🏊🏽♀️;
6.其他異常變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經濟困難;
(三)資助育人項目補助
對參加學校資助育人項目的學生🥙,學校予以學習、生活、交通等補助。學習補助依據資助育人項目所需繳納的學費標準予以相應的資助,生活及交通補助依據《门徒娱乐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補助標準,按照項目的實際情況予以資助👱🏽♂️,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10000元。
7.參加出國(境)交流訪學🧑🎄🍞、社會實踐項目的困難學生;
8.參加專項培訓⛸、資格考試等能力提升項目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9.參加國家(國際)級高水平競賽集訓及比賽✌️,積極備戰🏺,為學校爭得榮譽🦀;
10.在學校組織的重要會議📥、重大活動中承擔誌願服務等工作;
(四)生活專項補助
對具備下列情況的學生,學校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生活、交通🧎🏻♂️➡️、夥食🏌🏼♀️、醫療等方面的生活專項補助,通過補助金🤹🏿♀️、慰問品、加餐券等方式進行資助👨🏻🦽➡️。
11.家庭經濟困難的本科新生入校時,學校將予以生活🤏、交通、醫療等補助🪜,補助金額每人不超過2000元👩🏼🚒;
12.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學校將在假期、節日等特殊時間節點予以返鄉交通補貼、學習生活用品、飲食等補助🟰👭🏼,交通補助實報實銷,其他補助金額每人不超過200元🟡;
13.春節期間因學習🫕、科研、實習等原因留校的學生,學校予以春節用餐及慰問品等補助🦛,補助金額每人不超過200元🙋;
14.按期獲得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的畢業生💂🏿♂️,學校予以畢業紀念品及畢業加餐券等補助,補助金額每人不超過200元🫶🏽;
15.重要節慶日期間在校的全體學生🤸🏼🥮,學校予以加餐券🈺🙆、食品券等補助,補助金額單次每人不超過10元。
(五)其他補助
依據其他突發事件具體情況確定補助條件及標準。
第十三條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缺乏誠信,過分誇大困難情況🧑🍳,或以弄虛作假等方式獲得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資格者;
(二)平時吃穿超度、鋪張浪費,有與其家庭經濟困難狀況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費行為或不當行為者;
(三)學習態度不端◀️,品行不良🛌🏿,因本人責任導致經濟困難🧛♀️;
(四)申請學年內保留學籍一年及以上,休學或延期畢業👾;
(五)其他應取消補助資格的情況👨🏿🦲。
補助項目對評審資格另有要求者,應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轉專業學生轉專業後的學年,在現書院申請困難補助,不參評原書院各項困難補助。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學校成立本科生獎(助)學金和表彰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全面領導、監督本科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助學金及困難補助的組織實施🤷🏿。
評審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委員由學生處🧑🏽⚖️、教務處、實踐教學中心🎧、財務處▫️、教育基金會、校友部、團委、體育中心等部門負責人擔任👻。
各書(學)院輪值由院領導㊗️、輔導員、班主任、學生代表參加評審會議。
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條書院成立由院領導、輔導員🚴🏻♀️、班主任、學生代表組成的學生資助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助學金及困難補助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第十七條書院以行政班作為學生資助工作的主體🔹。行政班成立學生資助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成員應包括班主任、班幹部🍜、學生代表等,開展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助學金及困難補助評審工作,輔導員負責統籌相關行政班的學生資助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初集中開展,每學期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困難補助評審中,助學金評審工作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集中開展🟠,其他補助按照學生遭遇突發性、臨時性、特殊性的經濟困難的實際情況及時申請⚓️。
第十九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包括以下流程:
(一)工作啟動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書院做好通知及宣傳工作,及時🦄、有效告知全體學生。
(二)在線申請
學生登錄门徒娱乐學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統🚴🏽💇🏿♂️,在線填寫“家庭經濟情況調查”和“困難生申請”,並提交個人承諾的《门徒娱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復印件。
(三)輔導員預審
輔導員對學生提交的認定申請材料進行預審,並將預審結果和申請材料通過學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統提交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四)數據審核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學生工作大數據分析平臺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數據與輔導員提交的預審數據進行核對,並將核對結果反饋給書院🙇🏿。
(五)班級評議
各書院班級工作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家庭經濟情況調查”“困難生申請”🕵🏿,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開展認定工作,劃分認定檔次➔,提交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
(六)書院認定
書院工作組對班級評議結果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應將初審結果在書院範圍內、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日期為3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將認定結果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七)學校審定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對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進行復核🎢,並將復核結果在全校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報學校獎(助)學金和表彰獎勵評審委員會審定🌠。
(八)建檔備案
學校獎(助)學金和表彰獎勵評審委員會審定通過後,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時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進行建檔備案🧷,並將相關數據反饋書院及相關部門。
第二十條困難補助評審包括以下流程:
(一)工作啟動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書院做好通知及宣傳工作,及時🖱、有效告知全體學生👩🏼💻,組織學生按補助項目的相應條件進行申請。
(二)項目申請及評審
1.助學金申請及評審
(1)在線申請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結束後下發助學金評審通知,各書院根據項目要求,組織學生登錄门徒娱乐學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統,在線申請助學金項目,並提交項目所要求的相關材料。經書院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方可申請助學金。
(2)書院初評
各班級工作小組根據申請學生的情況和各項助學金的要求進行初評,初評結果報書院工作組初審,並在書院範圍內👩🏻🍼、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日期為3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將材料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
(3)學校審核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各項助學金申報材料,在全校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提請評審委員會審定,並向上級主管部門或社會助學金的捐贈方報批。
2.臨時困難補助申請
由學生本人通過“门徒娱乐師生綜合服務大廳”提出申請👨👨👦,經所在書院簽署意見後,報學生處審核🕴。
3.其他困難補助申請
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依據“綠色通道”申請名單、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應屆畢業生名單👩🏻🦱、在校學生名單等數據👘,或組織書院或相關職能部門按項目要求組織申請並進行遴選或匯總🥤。
(三)補助發放
困難補助包括補助金及實物兩種形式👨🏿🌾,補助金由財務處發放,一般采取銀行轉賬方式發放至學生銀行卡;實物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學校規定統一采購👨🏽🎤,由各書院組織發放。
有特殊發放要求的社會助學金根據協議內容。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助學金及困難補助的申請和評審期間,學生處學生資助中心舉行學生接待日活動,組織學生參加全校公開的關於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接待日🧑🏻🦽➡️,聽取學生意見🙈👨🏽🦲,接受學生監督🤲🏽。學生如有異議,可在本院公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實名向書院工作組反饋🙆🏿♂️,書院工作組須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書院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在書院工作組答復後3個工作日內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訴🍸👩🏿🚒,並附本院評審小組書面答復意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接受申訴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調查👩🏿🦱,並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後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校領導批準,通知學生本人及書院,此處理意見為最終處理意見。
第二十二條各書院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並不定期地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及困難補助評審進行復查,通過家訪、信函索證🤶🏼🧚🏼♀️、電話訪談等形式進行核實🫃🏼😵💫。如發現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將取消其當學年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並追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者🎢,學校將根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困難資助資金由財務處根據“分類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管理🦸🏽♂️。困難補助經費只能用於幫助學生解決學習、生活上的困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經本科生院務會修訂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